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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书和宣传册等属于商业广告信息明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您要留神了,如果楼书上有“绿化率30%”、“园林水景占地300亩”等类似的语句,即使未写入购房合同条款,也可以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据记者了解,目前大部分楼书都有类似具体的信息。所以,邱宝昌认为,楼书、沙盘、宣传图册等和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该积极履行相关承诺。

  “楼书、沙盘、宣传册只要有明确的数据、信息标示,就具备法律效力。”邱宝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肯定地说。邱宝昌还指出,开发商制作的楼书画册等都属于广告性质,因此必须遵守《广告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

  其实早在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相关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此项规定,只要楼书、宣传册上面明确标有楼盘的位置、基本价格、户型、绿化率、容积率、园林水景面积、小区会所设施等明确且具体的信息,都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即可视为开发商对购房者的承诺。《合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要约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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