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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八条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定
第一款有的建议修改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问题的条款或当事人就财产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有的建议去掉“当事人”。有的认为应在“财产分割”后加入“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
第二款有的认为应加上提起诉讼的要求:一方认为分割的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其中的“一年内”有的认为应改为“两年内”,有的认为修改为“结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年”。
第三款有的认为应修改为“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有的认为将“受理后”去掉,在“如”后加“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确认协议的效力”。
有的建议将第二、第三款修改为: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合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对登记离婚当事人就财产问题达成的民事合同进行处理。当事人理由成立的,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分割财产,理由不成立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关于增加新款,有的建议增加: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离婚后对离婚时尚未协商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的建议增加“当事人双方因履行离婚协议引起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作为第四款。
关于整条修改的意见,有的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民事合同,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有的建议该条修改为:
(1)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属于民事合同。
(2)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除该协议经过公证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经审理没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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