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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管理法实施 医生收红包重罚20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收送“红包”,可能被罚款20万元甚至判刑。这是记者从广东省药监局召开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广东省药监部门认为,实施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市民普遍关心的药品制假售假、虚高定价、药品购销回扣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市民用药将可更加放心。

  夸大其词,以假药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对这种现象将以假药论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6款指出:“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物属假药,一经发现按假药处理,可以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造假售假,罚款明确。过去对于制售假药的行为,相关处罚法规比较宽松,只使用“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可以并处罚款 ”等字眼,对于罚款的金额也没有明确规定。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截然不同,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单位个人除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外,还明确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长期以来造假售假现象严重,很大程度上是法规不严之故,这次详细列明有关处罚规定,对制假售假行为将起到很好的阻吓作用。

  收送红包,重罚20万。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医药购销环节中的“红包”(回扣)问题,旧《药品管理法》没作规定,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则详细明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的自制药品和收费都做了规定。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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