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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价格管理不到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第一,药品价格管理不到位。医保品种价格虽然由国家发改委或各省物价主管部门分别定价,但定价的基础仍然是药品生产企业自行定价。药厂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虚增各项成本,高定药品价格是普遍现象。价格主管部门对此不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能及时查处,个别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药品虚高定价。

  第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我国的药品注册管理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药品价格的管理属于政府物价部门的职责。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使得一些企业在药品价格的制定上钻了空子。例如,药品包装上的“TM”标识,既不是药品名称和经审批的药品商品名,也不是药品的注册商标,在药品包装标签上能否使用,《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规定。然而,长期以来,相当多的药品生产企业把它当作药品名称之一,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审批,每增加一个标示“TM”名称的包装,就提高一次药品价格。再如,改变药品的包装规格(包括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和最小销售单元的药品的数量),按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但许多药品生产企业并没有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批件,却照样能在物价部门进行改变药品包装规格的定价或价格备案,打破了药品降价政策的限制,使药品价格一路飙升。

  第三,对药品价格缺乏动态管理。有的药品随着生产工艺的改进、生产设备的更新、原辅料价格下降等,生产成本已大幅度下降,但药品价格并没有随着成本的降低及时下调。

  第四,问题出在“以药养医”的医疗卫生体制上。近20年来,国家财政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逐年减少。因此,医院要靠销售药品的利润来维持运营和发展。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售高价药的现象在医院中比较普遍,造成群众人均药费负担不断上涨。

  第五,是无序竞争和市场“潜规则”环境下的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药品价格的市场调节价体制使然。医院是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占药品销售市场的80%以上,企业在向医院销售药品的过程中,为了从众多的药企中胜出,商业贿赂的存在是个不争的事实。为此,某些药品生产企业随意提高药价,因为药品定价越高,中间环节形成回扣的可能性越大,药品的所谓市场竞争力就越强,从而导致药价虚高。

  第六,有关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降价措施,推迟降价或不按规定降低价格以及不执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超过合理差价部分应让利于患者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第七,对新药定价存在很大盲目性。例如,国产药只要被批准为新药,物价部门就会按照新药定价,而目前我国市场上的新药,大部分是原有品种过了保护期的仿制药,或更换剂型、包装的“变脸”药品,按新药定价后这些药品的价格立即飙升。

  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的一项最新数据显示,医院对价格较高的抗菌药用量显著增加,成为群众人均药费负担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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