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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的3种情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4

《办法》规定了“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的3种情形: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或涉案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或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据了解,《办法》的出台源于今年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的执法检查。今年6月初,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对该市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代表们发现,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首长不出庭、不应诉现象比较普遍。 

浙江温州市出台《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对“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的诉讼案件作出硬性规定。 

据此,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在今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与民众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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