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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辩焦点】
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法庭激辩的焦点集中在这三家单位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被告联盟街道办事处的代理律师强调,龚先生的小房不是临建,而是非法建筑,该办事处是协助石市新华区城区建设管理局、石市规划局新华分局进行执法,其行为不违法。称龚先生起诉办事处属于所诉主体错误。
被告石市新华区城区建设管理局称其负有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和监察职能,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对龚先生违法行为实施监察管理过程中,程序合法。
被告石市规划局新华分局则称其“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龚先生简易房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我局的强制拆除行为是依法行政。”该局代理人还称将对龚先生追加1000元罚款。
但这两家单位未对其有无强制执行权进行举证。
“限期拆除不等于强制拆除”,原告代理人反驳,称他们除了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外,还应作出《强制处罚决定书》。如果龚先生逾期不执行,这两家单位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这两家单位也不能自己强制执行。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市民龚先生在便道上搭建了简易房,准备做小买卖。联盟街道办事处、石市新华区城区建设管理局、石市规划局新华分局3家单位将小房拆毁。龚先生认为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强制执法资格,是越权执法,于去年10月将办事处告上法庭。(晚报2006年10月22日曾以《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拆除临建?》为题进行了报道)。今年6月13日,新华区法院行政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将拆小房的另外两家单位追加为被告。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激辩。
【事件回放】
小房没手续被强拆
市民龚先生60多岁,退休后打算干点小买卖贴补家用。经某疗养院同意,龚先生于2006年9月22日晚在该疗养院石家庄接待站(位于高柱小区65号楼)西楼头搭建了简易房,准备用于小商品经营。
2006年9月23日上午10时许,联盟街道办事处、石市新华区城区建设管理局、石市规划局新华分局三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联盟街道办事处城管卫生科向原告签发没有文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原告在当日(9月23日)改正其在便道上建房的行为。其他两家单位各自向龚先生签发了内容相同,但有文号的文件。
2006年10月16日龚先生向新华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称2006年9月23日自己当场签收了三份通知书,并表示将于当日拆走该简易房。但当日下午3时许,联盟街道办事处等3家单位强制拆毁了那间简易房。他称,建筑材料因此损坏,给自己造成了4万多元的损失。
龚先生认为联盟街道办事处不具备执法和强制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作出强制拆毁的具体行政行为,此举已超越其职权。因此,龚先生请求新华区法院:判令联盟街道办事处强制拆毁原告简易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联盟街道办事处赔偿因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7800元,(后申请变更为48500元)。
【开庭】
被告由一变成仨
上午,新华区法院行政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审判长当庭宣布追加石市新华区城区建设管理局、石市规划局新华分局两个单位为被告。
原告代理律师盛强称,这两家单位的处罚程序也不合法,原诉讼请求也适用于这两家被告。
3家被告一致表示:龚先生建小房的行为不合法;石市新华区城区建设管理局、石市规划局新华分局对非法建筑物拥有行政处罚权,他们强行拆除龚先生的非法建筑物程序合法,不应赔偿;龚先生的诉讼请求超过时效。
原告表示认同建小房的行为不合法。其代理律师认为,因原告所针对的是“强制拆除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39条,可以在3个月内提起诉讼,所以没有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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