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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就违反劳动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对于单位来说,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表面上似乎能简化工作程序,节约人工成本,其实这种做法,对其自身是有害无益的。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对于劳动者而言,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费意味着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下失去了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而且当单位被有关部门责令交纳社会保险费时,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社会保险费,员工仍需退还,因此对员工来说也是相当不利的。

  因此,你可以与单位据理力争,如果公司仍固执己见,你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新闻回放

  前不久,我被外地一公司招聘,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以现金的形式随同工资一同发放给员工,由员工自行缴纳。对此,我提出异议,可公司领导却讲他们一贯就这样做,如果我拒绝就不与我签订合同。请问,这种说法成立吗?

  首先告诉你,该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该《说明》第19条还明确: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由此可以看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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