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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平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任何单位责无旁贷。“同工不同酬”践踏了“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构成了对临时工的人格歧视,损害了他们获得正当劳动报酬的权利。像“临时工”这种称谓、同工不同酬现象,早应该扔到历史的垃圾中去。
其实,目前所谓“约定俗成”的临时工、正式工的称谓,根本就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寿终正寝了。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精神,企业制定的工资方案和内部分配办法,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但这些违法的同工不同酬与身份歧视缘何阴魂不散、大行其道,并且成为社会的“潜规则”,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社会的谴责与抵制?
我想答案无非有三,一是法律过于疲软,面对司空见惯的身份歧视造成的同工不同酬,执法部门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法律被束之高阁,形同废纸;二是用临时工的低成本、灵活、随意性,利益的驱动让有些单位敢于视法律为草芥,漠视临时工的权益,把临时工当成廉价劳动力役使;三是临时工是弱势群体,无法与单位抗衡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忍气吞声。
春节前,一家企业在派送年终大礼包的时候了,面对着年终奖10倍、20倍高于自己的正式工,一些单位的临时工感到非常尴尬,自嘲为“二等公民”。一些临时工甚至表示,单位同工不同酬的做法严重伤害了自己,对这样的单位不值得“卖命”,准备过年之后就跳槽。
干的是同样岗位的工作,付出的劳动不少,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不少,但领取的工资却寥寥,不及正式工的若干分之一。发效益奖或是发年终奖了,自己不是干眼馋,就是像被施舍般的、象征性地领取一点,而正式工拿取的奖金、福利却是自己的10倍、20倍。
临时工与正式工在工资待遇上享有不同的待遇,是社会广泛流行的一种“潜规则”,它不仅存在于大大小小的企业,而且几乎覆盖银行、医院、学校、媒体,乃至国家机关、事业等单位。笔者有位朋友在某报社工作,是单位里的绝对骨干,约稿、编稿、写稿,干的工作不少,其基本工资加效益工资,每月不过区区2000元,且不享受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而与他同办公室的A,学历不高,能力不强,天天翘着二郎腿喝茶、上网聊天,月月坐等4000多元的工资。个中原因,就是因为我的朋友是不在编的临时工,而A是正式工。B是某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工作时,领导会语重心长激励他说:你不要把自己看成是“外人”,好好干!”每逢发奖金、福利时,领导又会无奈说:“你不是正式工,我没办法发给你。”
总之,现在有些单位,工资、福利发放的标准不是人的能力与付出,而是身份。工作时,临时工要顶上,靠上,干好!发工资、奖金、福利时,临时工要靠边站,没有份。正式工与临时工,这种看不见的身份差别,在单位里得到的待遇竟是看得见的“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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