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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保护怀孕期间的女职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剖析前述规定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用人单位享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再享有任何特权,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非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朱玲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尚处于试用期,此时,公司不能以怀孕为由辞退,其应当承担朱玲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公司未说明理由将朱玲辞退,也就是说公司并没有尽到朱玲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它解除与朱玲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朱玲可以请求劳动仲裁机关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若对仲裁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案例:

    3个月前,朱玲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她怀孕了,公司知晓此事后,立即下了一纸通知,未说明任何理由,就解除了与朱玲的劳动合同。朱玲对此不服,找到公司说理,公司未予理睬。有朋友告诉朱玲,公司辞退怀孕女工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建议朱玲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意咨询:法律允许公司辞退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吗?    

    ■专家解答: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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