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威解读】
除培训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所谓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是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相关新闻
大渡口总工会组织学习《劳动合同法》
近日,大渡口区总工会组织机关全体工会工作者,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积极为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作准备。
大渡口区总工会组织机关全体工会工作者在学习中一致认为,《劳动合同法》最大的特点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强调了劳动关系双方都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最大的亮点就是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加以了规范。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签合同,应支付两倍的应得报酬;用工满一年不签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应由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在近日尘埃落定,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与现有劳动法相比,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为了让重庆的企业职工了解这部法律,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劳动部门、总工会等相关人士,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
超一月不签合同付双薪
【关键词】: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权威解读】
目前劳动关系领域最大的两个痼疾是合同空缺化和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法》不仅规定有3种情形之一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明显放宽条件,而且不用书面提出,不必经单位同意。“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签合同,应支付两倍的应得报酬。”“用工满一年不签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应由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3个条款对解决痼疾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新增休息休假等条款
【关键词】:增条款
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多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权威解读】
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关键词】: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权威解读】
原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时常受到侵害,一些不良单位拿试用期说事,请人白帮忙,新法有效地规避了这一点。 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关键词】: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