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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明确了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框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制定《反垄断法》将起到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作用。而在很多人的印象里,最典型的垄断,就是一个巨无霸企业肆意提高价格,赚取超额利润。但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的垄断行为远远不是这么简单。本次人大常委会讨论《反垄断法草案》时,很多人大代表就提到了刚刚发生的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事件。

从今年7月26日开始,以华龙、白象等为首,占据我国60%以上市场的中低价方便面价格整体上调。实际上从6月起,高价方便面已陆续提价,覆盖了康师傅、统一等主流品牌,平均涨幅达到20%。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方便面价格串通案的调查结果,认定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去年年底到今年7月初,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先后三次召集有关企业商量涨价幅度、时间和步骤。

并从今年6月起相继调高了方便面价格,据有关厂商透露,7月中旬,这个协会又组织国内20多家方便面厂商在郑州开会,讨论了涨价时间和幅度,参会企业的产品全国市场覆盖率达95%。

无独有偶,早在2000年6月9日,包括TCL、康佳、创维、乐华等曾经在市场上杀的你死我活的竞争对手们,坐到一起。

康佳集团总裁陈伟荣:“我们在座的9个彩电企业,自愿组成的一个松散性组织。”

成立峰会的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形成价格同盟,避免恶性降价,而这种“价格联盟”,就是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在国外,这种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尚明:“如果竞争者之间,两个或几个做之间,那么你们商量的价格问题,一般意义上来讲,你是对付消费者的,不对付别人的,所以这种行为对这个市场的破坏力是非常巨大的,在西方国家或者是很多市场经济国家,是严厉打击的,过去是有一起,抓一起,并且受罚都是非常严重,一罚款动辄就是几千块,甚至有的是上亿。”

在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就增加了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的有关条款:“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如果违反,将会受到严厉惩罚。

黄建初:“你行业协会你是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我们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的这种搞垄断协议的这种行为,那么你要规范了这个法律规定的话,那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处以你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可以让这个社团管理的登记管理部门去撤销你的登记。”

我们在使用电脑的时候,自然会使用到Windows操作系统里自带的IE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然而就是这两个工具软件,让微软吃上了长达10多年的反垄断官司。1997年10月,微软将其浏览器与视察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由此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违反相关协议,要求微软停止将“探索者”浏览器与视窗95操作系统或任何更新版本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

2004年3月,欧盟正式宣布微软垄断罪成立并处以6.13亿美元罚款,并给微软90天的时间期限勒令微软对Windows操作系统进行修改,即将微软媒体播放器从Windows操作系统中剔除出来。

欧盟认为,微软Windows捆绑媒体播放器阻碍和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因为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垄断了90%以上的操作系统市场,随后微软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将于今年9月17日对美国微软公司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作出裁决。

像类似微软这样的行为,在最新的《反垄断法里》被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盛杰民:“那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主要指的是,在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占有很高的这个市场份额,另外对其他的竞争,对手有很多的支配力量,影响力,其他对它有很大的依赖性的这样的一些企业,那么他们往往都是以很多的一些,好公司啊,或者是我们国家的很多这个公共企业啊,自然垄断行业,等等。”

尚明:“滥用你要用概念的话,就是说,不正常的使用,违法使用,等等,一般现在的很多国家它都把它这个具体化了,你比如说搭售,那由于我具有支配地位,你买这个东西,你就必须要买另外一个东西。

我们常讲,我买一瓶醋,你必须带一袋盐,你不带的话,我不卖给你,我这儿是支配地位,你到别的地方买不着,还有这个不合理的高价,卖很高价,垄断高价,因为他具有垄断,你买不到,还有掠夺性定价,低价销售,低价销售干什么呢,因为我有很大的这个势力,我通过低价销售,我把其他的竞争者给挤出市场,他最后还是要占用垄断的高价,等等,这些现象都属于这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从2004年开始,美国掀起了一股商业并购潮,其后波及到中国,不少国外巨头对中国企业展开了并购。而像并购这种经营者集中的形式,也被写入了《反垄断法》当中。

尚明:“由于经营者它要集中,不管大鱼吃小鱼也好,还是说其他性质集中也好,都不可避免的会增加你的势力,那么这个势力,有可能导致了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困难,也就说削弱你的竞争,所以对有一些的这种并购啊,这个反垄断机构是不同意的,它分析你必然会削弱竞争,那么这种并购呢,就被禁止,不允许。”

为此,在此次通过的《反垄断法草案》中,特别提出了并购的申报制度,得到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后,才能开展并购工作,尚明司长告诉记者,从2003年开始商务部已经受理了300多项并购申请,绝大多少都能够顺利通过。

尚明:“绝大多数的并购,95%以上的并购都很快的通过了,只有极少的并购,那么因为他确实并购影响比较大,并购以后,原来都是主要的竞争者,现在竞争者真正消灭了那就有理由可能怀疑他是否今后会有一些影响竞争,或者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所以不同意。”

在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有一个和其他国家《反垄断法》不同之处,就是特别列了一章,反对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这其实也是操作最复杂的一章。

黄建初:“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它规定的就是对经营者,也就是对企业的经济垄断行为。对于这个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话,我觉得它并不是反垄断法能够最后完全能够解决的一个问题,那么在我们国家的话。

涉及到滥用行政权利来排除限制竞争,那么它的原因很复杂,我觉得,而且我觉得你要完全解决这个问题的话,实际上要更深层次的说,是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特别是要涉及深化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严格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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