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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过失杀人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某甲到某乙家作客,提出带某乙之子(7岁)某丙到河边游泳。某丙说自己不会水,某甲承诺说教其游泳。二人第一次下水时,某丙带着救生圈,觉着很好玩,上岸后某甲与他人闲聊时,没注意某丙自己带着救生圈独自下水,发现时某丙已经溺水身亡。某乙回家发现自己的孩子被拐走,告到法院。

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罪?

  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按照不作为的概念,第一,某甲对某丙显然具有救助义务(现行行为)。而且第二,他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第三,他确实没有履行义务,第四,还发生了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这就满足了找罪条件。

  进一步看有无除刑事由,某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但主观态度上否定危害后果,并不愿意看到某丙的死亡结果,因此是过失。所以,不能排除刑事责任,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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