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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行为并非犯罪行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本案中,表兄弟童晓林、张建波二人的行为仅仅是一般违法——嫖娼行为,他们虽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民警和协勤的检查,但并不构成妨碍公务罪,我们不能认为他们的这种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重庆市巴南区道角派出所某民警汇同三名协管员巡 逻至辖区龙洲湾时,发现一断头公路处停有一辆富康轿车。民警一行人觉得该车可疑。便走到该车前,用手电筒一照,发现坐在驾驶位上的男子(张建波)神色慌 张;后排另有一男(童晓林)一女正穿衣服,慌忙中还把衣服穿反了。民警怀疑几人可能在车上嫖娼卖淫。几名协管员分站富康车两边,站在车头前的民警要求三人 下车接受检查。童晓林怕嫖娼事被穿穿,便叫表兄弟张建波加大油门开车跑。张说:车前面有警察。童说:不管他,各人开起跑。于是,张建波就发动车子撞向车头 前的民警,因其躲闪致膝盖轻微伤,同时,还将一名伸手拔钥匙的协勤拖出10余米后逃离。

后民警将肇事车及三人挡获。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涉案的表兄弟童晓林、张建波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警察及协勤巡逻时,不具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主体的数量条件。

根据《重庆市人民警察巡警执勤规定》([2000]第8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四 条“……巡警执勤应当两人以上” 。而本案中,道角派出所的巡逻组只有一位警察,而另三人则是协勤身份,其执勤人数上,只有一位警察,根本没有达到两位以上巡警执勤的最低规定标准,明显违 反了该条的规定。

其次,警察及协勤的行为已由“盘查”变为了“搜查”,也是非法的。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盘 查”一般被理解为询问和自愿接受的检查。它是一种治安行政措施。它与“搜查”有何区别,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相关规定,法律的空白导致了实践中做法的 混乱。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认为“盘查”具有强制性,若它有了强制性,那与“搜查”还有什么区别呢?因而在没有新的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我们只有 认为“盘查”不具备强制性才是合理的,只有未使用强制措施的才是合法的。

而本案中,警察和协勤却是对富康小轿车强制进行检查,对车内人员强制进行盘问。这种明知并非犯罪行为而采用强制措施的行为,实质上已是“搜查”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 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问题是本案中的违法人员只是卖淫嫖娼,没有 达到犯罪的程度,不具有先行拘留等相关条件。据此,因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认定这是一种非法行为。在我国法律对盘查规定不详细具体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被 告和被处罚人”的原则,可以认定案中的“盘查”系违法的。

再次,只有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上面的分析,两兄弟虽然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执法检查,但是,一方面,因警察巡逻的人数不符合相关规定,另 一方面,又因警察和协勤们的“盘查”是非法的,这样,该警察和三位协勤的巡逻行为就不是“依法执行职务”。既然,警察和协勤们没有依法执行职务,那我们对 以暴力阻碍执法的两兄弟,就不能按妨害公务犯罪来处理了。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两兄弟以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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