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摘要一:某日凌晨3时许,钟某携带一把钢锯和三个尼龙袋,到海口市某工地路段,用钢锯割断约40米长的正在使用的架空通讯电缆线,然后将电线装进尼龙袋内运离现场,用汽油烧掉电缆的外胶皮后,将铜线芯卖给过路收购废品的人,得赃款人民币350元。此后的某日零时许,钟某再次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同一地点,以相同的方法,割断75米长的架空通讯电缆线,当场剥掉电缆线的外胶皮后,把电线装进尼龙袋内,正欲离开现场时,被海口市金盘实业有限公司的巡逻经警发现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海口市价格事务所鉴定,被告人两次偷割的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6390元。另据海口市电信局金盘区域测量维护中心报告:该电缆线被盗后,致通讯中断20余小时,抢修费用计人民币3840元。
案情摘要二:某储蓄所出纳员杨某获得百元面额假人民币2200元,利用工作之便将2000元假币存入本储蓄所。此后,杨某又从该储蓄所支取了人民币2000元(真币),将2200元假币夹放在库存款中。次日,该储蓄所储户刘某要求支取存款人民币1000元,杨某趁支付存款之机,将300元假币夹带在刘某支取的现金内。刘某于次日上午支付货款时发现所取存款中有假币300元。当日下午,刘某到该储蓄所找到被告人杨某,要求调换假币,杨以所取存款不是假币为由予以拒绝。刘因调换未果,在购买货物时支付假币100元流入市场,剩余假币200元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收缴。此后,另一储户要求支取存款人民币5650元,被告人杨某采取同样手段,又将300元假币支出。该储户因利息与杨发生误会,便将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0100元现金放在柜台上要杨清点,杨便将此款与支付的5650元存款混在一起。尔后杨征询刘是否将此款再存入该所。得到该储户同意后,杨将此款放在伪钞鉴别器上逐一进行鉴别,将已夹带的300元假币检出,并告之该储户所携带的10100元现金中有假币300元。事后,该储户怀疑该假币系储蓄所发出,经举报后案发。
问题争议:盗窃通讯电缆的行为与盗窃库款的行为有无法律上的不同?在处断原则上有何区别?
关于钟某盗窃电缆的案件,检察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关于杨某用假币掉包的行为,检察院和法院一致认为,应定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罪。就是说,这两个“偷”中,只有一个认定为盗窃罪。为什么?
分析解读:观察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出两个共同点:第一,它们都有“偷”的行为,只不过一个偷的是电缆,另一个偷的是库款。第二,它们都涉及到数个罪名的选择,一个涉及到盗窃罪与破坏通讯设备罪之间的选择,另一个涉及到盗窃罪与监守自盗的贪污罪以及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罪三个罪名之间的选择。其实,这就是由盗窃行为引发的竞合问题。只不过,两个案件是两种性质的竞合。
先看盗窃电缆的案件,偷电缆的行为引发了盗窃罪与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之间的竞合,是一种想象竞合,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而掉换库款的行为却与此不同。在该案中的“偷”有一个特点,杨某的行为是一种特殊中的特殊的“偷”,而这三个罪名之间的选择,又可归因于法条本身的重叠规定,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因此,本案属于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杨某按照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