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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乘公交被偷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记者从市公安局巡警支队了解到,虽然近年加大了反扒力度,但公交车上的扒窃现象还是愈演愈烈。这与人们在遇到扒窃时不敢见义勇为有关,甚至有的市民在遭遇扒窃后连报案都嫌麻烦,在无意中给扒手们提供了许多作案的方便。公安部门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被扒手“光顾”,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失窃后乘客可要求公交司机将车开往派出所,如果可能,也可以跟踪扒手,直到联系上民警。

  记者了解到,今年春节黄金周,在公交车上发生的类似纠纷并不鲜见,但是因为司机不协助乘客抓小偷,而把公交公司作为被告推上法庭的,这在三亚还是第一次。

  游客梁先生在公共汽车上被小偷扒窃,车上司机和乘客却不予理会,自己抓住小偷却没在小偷身上拿到证据,在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后,梁先生准备将市公共汽车公司告上法院。

  梁先生认为自己买票上车即与客运公司形成了法律关系,同时也具备了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遇险的旅客,因此,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旅客和对旅客进行救助的义务。

  市公共汽车公司负责人则认为,梁先生在公共汽车上被人扒窃,属于社会治安或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大年初三,记者在某派出所见到梁先生后,双方就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仔细讨论。

  记者从梁先生嘴里了解到,梁先生钱包在公交车上被偷,公交车没及时将车直接开到最近的派出所,而是打开车门让行窃者下车,导致小偷有可能转移赃物,结果是梁先生单枪匹马抓小偷且没拿到证据。梁先生认为他的损失,过错在于公共汽车。为什么呢?梁先生归纳起来有两点:一、司机没有立即将车开往就近派出所;二、司机没有立即报警。

  与记者同在现场的市民杨先生说: “作为公交公司,一个经营单位有责任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这不是义务,是责任。”杨先生在有过类似遭遇后,曾经提出这样一个建议,比如说,公交公司可以成立一个保安队,业务上由公安指导,行政上由公交公司负责。再比如,由于驾驶员对扒手集团非常熟悉,只要他们一上车,驾驶员可以很快就按警示语:“人多拥挤请保护自己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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