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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何时可以撤销赠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本案中周老太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第2、3项的规定,因此,如周老太所述,尽管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但因为受赠人未履行合同所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并索要所赠与的物品。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周老太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提醒,老年人在赠出财物后如果发现上当受骗,合同可予以撤销,但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有时限的,即必须在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超过请求撤销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日常生活中,一些老人因年事已高,往往会把自己的物品赠给亲朋好友,同时附加赡养等条件。但是,有些受赠者在拿到财物后就“过河拆桥”,不再履行当初的赡养约定。老年人在赠出财物后,如果发现上当受骗,该如何处理呢?赠出的财产能要回来吗?这个问题,许多老年人十分关心。记者为此采访了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有关专家。

  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了一则案例。今年,周老太拨通了援助中心的电话,要咨询关于财产遗赠问题。原来,周老太早年丧夫,无子女,今年春节后,在侄儿同意照顾其起居的前提下,将价值3万余元的首饰赠送给侄儿,签订了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岂料,几个月后,侄儿就对周老太不管不问。当老太追索上述物品时,侄儿则以物品已经公证是自己的财产为由,拒不归还。老太万般无奈,不知如何处理。

  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有关人员解释,本案所涉及的实际上是一个附义务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问题。附义务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财产的作用和目的提出要求,受赠人如果接受赠与和所附的义务,赠与就成为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所附的义务的一种契约行为。受赠人如果接受财产后不履行赠与人所提出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回所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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