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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买卖合同就要履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我爱我家最近就遇到一个典型的例子。近日,买房的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在2007年初,张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定金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城南某处的房产,因卖方称新房要到5月份才能拿到并迁走,双方一直等到5月下旬才在房产局签订了买卖契约,买主张先生已在当日将全部房款一次性付清,但卖房人周女士又以结婚证、户口簿不在身边无法缴纳个税为由,迟迟不肯办理出件手续。张先生和中介在多次向其催告无果后,张先生表示将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爱我家有关人士介绍,在二手房市场中像张先生这种房主卖房后违约的情况屡屡出现,就其原因还是房价上涨给市场带来的冲击,造成部分卖房人心里出现不平衡,纷纷以各种原因违约。主要有拒绝办理过户办证手续、故意推脱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直接毁约拒绝出售等。记者日前就这一现象走访了知名房产中介我爱我家,他们称这两个月我爱我家已近协调处理了多起因房价上涨卖方违约的案子,其中有4起,最终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且都是以卖方败诉而告终。

  我爱我家的专业人士以及法律人士提醒,卖房人在决定要将房产出售时,要理智清楚的确定是否要卖,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就要履行,避免以上类似的纠纷出现,赔偿高额违约金。

  根据,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就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在买主卖主双方签订合同时,法律效力就已经产生,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如有违约,将根据合同签订的条例进行赔偿。

  在合同签订后就要切实及时的履行,尽快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不要为房价上涨而动摇,避免产生纠纷。在《合同法》中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可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买方的损失,产生违约纠纷。在发生违约情况后,卖方要根据所签合同上的条款依法赔偿买方的损失。

  近日,记者从我爱我家获悉,随着南京房市住宅的持续热销,市场需求不断上升,房价也是大幅度上涨,年涨幅超过30%,尤其在06年的11月份,与07年的3、4月份,月均涨幅均超5%,让不少买卖二手房的房主们心里有了动摇,也为此产生了不少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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