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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的内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法人与自然人都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地位平等。然而法人主体毕竟不同与自然人主体,法人人格的取得与自然人有着很大差别。

法人,作为一种抽象的法的概念,是通过法律获得认可而称为法律的人。法人人格是自然人团体成为民事主体的法技术的构造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称他为法律的拟制。对于法人实质上是什么,在法学史上曾有三种观点:“否认说”、“拟制说”、和“实在说”。

“否认说”和“拟制说”主要观点是认为法人不是一个实在的实体或法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形式上看属于法人自身,但实际属于特定个人或归于特定目的。

我们认为,法人取得和实现权利和义务,必须借助个人的力量,依靠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但是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说,承认法人享有权利和义务,不过是虚拟的人格,不具有实质的意义。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其一,法人自成立时起,他便有自己存在的特定目的,这个目的不是众多个人目的的集合,而是法人组织整体的目的,他有超个人的独立性。

例如,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联合的方式追求某一经营事业的发展为其目的,而他的股东只希望公司赢利并从利润中分得红利。相反,公司追求壮大与发展,与股东追求红利回报虽有一致性但也有利益上的冲突性。

其二,法人权利和义务,虽然终究要依靠特定个人行为来完成,但这些个人行为已不同于普通个人行为。自然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个人随意行使,但是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也是由个人实现,其方式必须符合法人的特殊程序,是由特定身份的人按特定的程序去实现的。这种区别,使这些行为虽然由个人做出,却不能被当作个人行为,而是与法人活动目的的有关,并符合法人特定程序的职务行为,其后果归属于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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