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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基本原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民事立法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部分遵循了如下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党的总方针、总政策的法律化、定型化,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国人民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规定是各项法律及条款制定的最重要准则。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明确了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原则,因此,在《民法通则》的具体条款中都有所体现,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责任等章节。

2.从青少年在民事法律中所处现状出发

法律的制定必须与客观实际相符,这是立法的根本问题,立法必须符合实际,符合客观规律。

青少年处于心理生理不成熟阶段,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其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青少年的法规中多是涉及青少年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确定、对于未成年人监护、青少年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3.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法律是经验的总结。任何国家制定法律,首先是总结本国的、现实的经验,但同时也必须吸收借鉴历史的国外的经验。

我国《民法通则》的制定,包括“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都是借鉴于外国民法典以及罗马法的。同样,在涉及青少年的民法制定中也吸收借鉴了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等法律的内容及立法技术。

4.其他立法基本原则

如“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又如“立足全局,保护最大多数人合法权益”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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