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网
:免费法律咨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法律,民事纠纷,交通法律,医疗保险,合同行政等法律全程协助!
法律顾问
婚姻律师
劳动保障
房产律师
刑事辩护
证券律师
民事纠纷
交通律师
损害赔偿
行政律师
法律文书
公证书范本
合同律师
国际贸易
金融律师
知识产权
医疗纠纷
外商投资
合同范本
离婚协议书
首页
婚姻法
劳动合同法
公司法
劳动法
合同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仲裁程序
当前位置:
成都律师网
>
文章栏目列表: 免费法律咨询
点击进入留言板
:值班
律师
24小时内回复!
赞助商链接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因精神损害请求赔偿(指金钱赔偿),这种赔偿金在学理称抚慰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三种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为一般精神抚慰金。
我国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150条司法解释曾对精神损害赔偿计算,规定以下原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作了更具体的解释,该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的标准也仍然存在很大的弹性,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受害人确实很难通过确定的证据来证明其应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从这个角度看,建立法定赔偿金制度是有必要的,由立法(可以是地方性立法)确定一种固定的法定赔偿额,供受害人选择。受害人可以决定选择实际损害赔偿,但是这种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也可以决定选择直接诉求法定损害赔偿,以免除举证的麻烦或者困难。
上一篇文章:
民法通则中的债权问题
下一篇文章:
解读民法通则诉讼时效
关于我们 | 网站合作 | 版权声明 | 资深律师 |
网站地图
| 友情连接
Copyright(C)2003-2008 WWW.inter35.com 成都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7005819号 版权所有
(C)
200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