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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因精神损害请求赔偿(指金钱赔偿),这种赔偿金在学理称抚慰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三种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为一般精神抚慰金。
    
    我国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150条司法解释曾对精神损害赔偿计算,规定以下原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作了更具体的解释,该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的标准也仍然存在很大的弹性,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受害人确实很难通过确定的证据来证明其应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从这个角度看,建立法定赔偿金制度是有必要的,由立法(可以是地方性立法)确定一种固定的法定赔偿额,供受害人选择。受害人可以决定选择实际损害赔偿,但是这种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也可以决定选择直接诉求法定损害赔偿,以免除举证的麻烦或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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