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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关于玉兰油网络域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法院经审理认为,宝洁公司在先注册了“olay.com”域名,且拥有“OLA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故宝洁公司对“OLAY”一词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国网公司注册的“olay.com.cn”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三级域名“OLAY”,与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OLAY”相同,与宝洁公司在先注册的域名“olay.com”中具有识别性的二级域名“OLAY”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国网公司将其注册为域名,且至今未开通使用,客观上妨碍了宝洁公司在中国注册“olay.com.cn”域名的权利,该行为的主观恶意是显而易见的,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在判决中北京高院还认为,鉴于依据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对于“OIL OF OLAY”商标在中国是否为驰名商标的问题,已无必要进行审理。同一天,北京高院还对其它4件网络域名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UPS”、“SUBWAY”、“EIIE”和“NINEWEST”商标的商标权人也夺回了自己的中国域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美国)宝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国网公司在十日内注销“olay.com.cn”域名,并赔偿宝洁公司损失900元。

      原告宝洁公司曾在1995年8月注册了国际域名“olay.com”。1999年,宝洁公司经中国商标局的核准,取得了“OLAY”、“OIL OF OLAY”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经宝洁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玉兰油美容护肤系列产品上使用了“OIL OF OLAY”商标,该系列产品在中国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OIL OF OLAY”商标还被中国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商标名录。被告国网公司在1999年5月7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olay.com.cn”域名,但一直没有开通使用,它对“OLAY”一词不仅不享有任何在先权益,而且也无法说明它注册域名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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