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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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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4


 

  章程填写说明



  1、本章程是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设计的。凡设董事会、监事会的企业,应将本章程中划有虚线部份删去;凡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企业,应将本章程中划有曲线部份删去。章程中的条款留有空白处,请按要求填写内容。

  2、填写章程须字体清晰,不得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股东(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

  3、全体股东确认(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



  章程



  本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企业股东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全体股东(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

  本企业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全体股东(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企业名称和住所

  一、企业名称:                            。

  二、企业住所:    市     区     路     街(巷)    号    房



  第二条 企业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



  第三条 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企业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6.有依法分得企业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企业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照前博士学位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企业章程。



  第七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自然人股东出资总额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50%。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企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 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1.修改企业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企业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董事会 (执行董事) 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 (执行董事) 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厂长);根据经理(厂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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